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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

admin 2024-7-3 10:18:45 1637
尊敬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人: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。 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期为7月1日至10月31日。 根据《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)规定,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,一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。其中: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%(含)以上,但未达到1.5%的,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%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;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%以下的,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%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(含)以下的企业,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请知悉。如您已完成申报并享受该政策,请忽略此信息。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4年6月26日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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